发布时间:2010-07-21 9:40:6 阅读数: 来源:
关于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函[2010]706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十三条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排污者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数量,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予以公告。”《关于印发2010年环境保护部重点工作事项及进度安排的通知》(环办[2010]39号)第46项“推进国控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工作”中进一步明确,从2010年第二个季度起(以后每个季度一次),在环保部网站上向社会公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排污费征收情况。为保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公告的顺利开展,现就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填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提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公告的认识。依法征收并向社会公告排污费征收情况是推动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是提升排污费征收的执法手段作用和公信力、接受公众监督、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环保部门的法定职责。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厅(局)应统一组织辖区内省本级、地市级、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分别按照现行的排污费征收权限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填报采用网上填报的方式进行,负责填报的环境监察机构按照填报要求(见网站说明),填报排污费征收的有关数据资料。
三、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应组织辖区内各市、县、区环境监察机构于2010年7月15日前登录http://www.envsc.cn/pwsf进行网上填报。登录初始口令为:PWSFGG2010,请妥善记录系统自动反馈的编辑密码,编辑密码作为第二次登陆的密码。首次登录后,请先选择本辖区的行政区划,输入填报人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后保存。
四、首次填报和公告的对象为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请各级环境监察机构认真仔细核对《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中确定的4547家废水、3472家废气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1814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名单,对企业名称等不规范、企业已停产或确实不存在等情况,统一列表并盖章后报送我部,以便调整更新网站上的企业名单。
五、首次填报的每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收费情况从应征收的2010年第一笔排污费开始。今后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征收排污费的开单、解缴入库、对账情况务必及时在填报网站上填报。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在填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时,必须与本地排污费公告情况保持一致。
六、对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填报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我部环境监察局将在每个季度终了后25日内审查并反馈各地的填报情况。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对和更新。审查后信息将在环境保护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正式向社会公告。
七、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随时组织调度辖区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的填报进度,及时检查督促,做到按时填报、资料齐全。
八、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情况的网上填报将列入排污费征收年度汇审考评的内容。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010)66556439/6464
传真:(010)66503320
E-mail:66556439@163.com
2、网上填报技术支持:(010)59704709
石家庄市环境监察支队 董敏鹏 85815796
附件:排污费征收公告在线填报平台(表样)
二〇一〇年七月七日
填报指标说明:
1、填报平台里预置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以《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2009]154号)确定的企业为准,以后按照新出台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随时更新。
2、平台内预置的企业名单等基本信息可以修改,对企业名称不规范的,应修改成与排污企业工商登记的名称完全一致,不得简写;组织机构代码:应与排污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一致。
3、对确已停产的企业,在备注里填报“停产”,并报送环保部门盖章的停产书面文件;对确实不存在的企业,在备注里填报“不存在”,并将本地区所有不存在企业统一列表,盖章后报送环境保护部。
4、“征收机关”必须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上盖章的名称一致。
5、对30万千瓦以上电厂等存在两个以上征收机关的企业,各征收机关分别填报。
6、排污费缴纳情况以开出的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为准,污水、废气、噪声、危险废物四栏收费情况不允许为空,不收费项目填“0”,合计数为系统自动计算得出,不需填报。
7、“是否全额缴纳”指开出的缴费通知单上确定的排污费数额是否全部解缴国库,如果全部解缴国库,在“是”后勾选;如果未全额缴纳,在“否”后勾选,并填报实际入库金额,有减免缓情况的,应当注明减免缓情况的批准文号。
8、排污费缴纳情况必须按月或者按季填报,对确实存在跨季收取的排污费,请自行分割成“季+月”的形式,比如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征收的是2010年1—4月排污费,请选择2010年第1季度+4月份排污费的方式填报,排污费缴纳通知号不用重新确定,填报同一个即可。
9、请各省级环保部门务必时时关注本省填报信息,查询本省企业填报情况,对填报不及时的,应当督促及时填报;对填报资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督促及时改正。
10、在填报排污费征收情况时,必须与本地排污费公告情况保持一致。每次正式公告前,会将排污费填报情况反馈给各省,请务必认真核对。对公告情况不一致的,各地区负责向公众解释。




